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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是“分办一批”。把在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中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的机构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开办智力型第三产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可暂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可免征所得税。乡、镇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性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四是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乡镇企业、农民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当地或城市兴办第三产业。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申办第三产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从低核定征定额税。对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收费、集资、罚款、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从事智力型第三产业的,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私营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招聘下岗职工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可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企业各种优惠政策。
  五是推进第三产业企业的规模化,重点培育、扶持若干大型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大型的海运、空运企业,以及大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旅游公司、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实体、社区服务机构等,有重点地发展企业财务公司,加速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对年营业额达2亿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集团,其所得税可相应享受现行有关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力工程企业或“320”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四)进一步培育和建设重点市场。对列入全市重点、由主办单位投资并提供服务、行政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重点市场,各项规费减半征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采取土地租赁办法。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市场,给予其他政策的支持和优惠。
  (二十五)加大金融对第三产业的支持力度。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坚持信贷原则前提下对第三产业重点发展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产业企业,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新办的企业要允许开办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放小额固定资产贷款;有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二十六)简化第三产业企业开办手续,提供良好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第三产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简化登记审查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须经前置审批项目外,可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除国家专营专卖和统一经营外,放宽第三产业经营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在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第三产业过程中,规划、建设、房管、土管、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政、教育等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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