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和制定有关规章、法规和制度。梳理现有的有关规章制度,区别情况加以修订或予以废除。根据实际情况,加快配套制定有关的政策,重点是推进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优化产业导向目录、重点市场建设及优惠政策,规模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对转办、新办、分离开办等各类第三产业企业的税收、信贷、土地、工商管理等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第三产业的行业法规,在行业标准、业务范围、价格收费、产权管理、监督管理、仲裁等方面,逐项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十)广开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政府每年要继续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参股、借贷、基金等形式投入,引导投资方向,以扶植第三产业重点发展的行业和薄弱环节。同时,要动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资金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增加对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第三产业的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第三产业的统计数据,并进行认真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凡经营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户,都应列入第三产业的统计范围。对第一、二产业单位附营的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凡符合统计条件的,要单独报送报表和资料。
(二十二)发动全社会共同兴办第三产业。除了部分基础性重点项目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兴办外,大量的服务性、娱乐性和社会保障性以及一些码头、道路等基础设施类的第三产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主要依靠社会来办。除一些确实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单位外,第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经营,逐步减少财政事业费支出。公益型的单位在完成政府规定的服务项目外,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扩展服务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放手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举办教育、科研、法律、会计、咨询等智力型的服务行业。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兴办或联办农副产品的购销等服务组织;鼓励外地的企业、单位来甬独资或合资兴办第三产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收买、租赁。积极利用外资兴办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第三产业。
(二十三)按照产业化、规模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群体和大型企业集团。
一是“转办一批”。结合实施“腾笼换业”工程,搬迁地处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内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转办为第三产业。经批准转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原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有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出让金按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地价的30%上缴,如一次性上缴有困难的,应上缴出让金可在签定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二是“新办一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外贸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自开办之日起一年内暂免营业税。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以及甬政〔1996〕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合和国合控股商品流通企业新建、新购网点的投资方向税按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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