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占而不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越权批地、无权批地、化整为零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三、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逾期不办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办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拆除或者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上款办理,在补办手续时必须先将土地征为国有。
四、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限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办或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查封直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二)划拨的土地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一次性或定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不办或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查封直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五、抛荒、闲置土地,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抛荒满6个月的,收取抛荒费,并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发或复耕。出让土地闲置满1年,收取闲置费,并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发或复耕。
(二)抛荒、闲置满2年的土地,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抛荒、闲置未满2年,但土地使用者确无能力继续进行建设的,可以申请退还,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后,可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六、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用地者自行拆除或支付拆除费用。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