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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
 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77号 1997年9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整顿用地秩序和规范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已于6月16日发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甬政告〔1997〕5号)和《关于切实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15号),全市各地先后组织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为确保土地大清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依法处理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本次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占非法用地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包括影响道路交通和行洪、航运等),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不影响城镇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符合用地条件的,可以折价购回,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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