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
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77号 1997年9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整顿用地秩序和规范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已于6月16日发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甬政告〔1997〕5号)和《关于切实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15号),全市各地先后组织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为确保土地大清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依法处理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本次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占非法用地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包括影响道路交通和行洪、航运等),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不影响城镇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符合用地条件的,可以折价购回,补办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