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和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藉港的“三无”船只。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制造、安装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公安、劳动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内容中应包括企业生产中安全可靠性和劳动保护情况,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市。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在乡镇工办的管理费中解决。
要加强对城市住宅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及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要求的审查。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决不允许出现新完工的工程项目存在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情况。
工程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承发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承包者,一律不准承包,要把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事故发生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劳动部门要会同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各企业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尽快建立起对临时工安全教育的正常秩序,凡使用临时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对临时工实行统一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逐步把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纳入劳动力市场统一管理的范围。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规定开展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发现,认真进行调查、建档、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和监督措施。
七、认真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按规定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要严格事故的统计报告,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有关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主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连续报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首次报告一般不超过1小时。市级各部门向上级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时,必须先告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一起事故的查处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会同检察院、监察部门、立即严肃认真查处,对事故责任者要从快、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