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9.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四)劳动、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航港监督、港务监督、渔港监督和农机监理等部门对工矿生产、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渔业生产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严格依法管理。
(五)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群众监督职能,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大力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同时也要对反面典型进行剖析,认真履行新闻监督职责。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负责制度。在落实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情况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矿山、建筑、冶金、建材和专业交通运输行业及工矿企业必须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三百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
(四)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七)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八)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交通运输、矿产、化工、建筑安装、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