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甬政(1997)6号 1997年8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1996〕11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都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顺利实施。
二、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管理,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二)各级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在制订本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既要有分管领导,又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对下列企业和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
1.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私营、个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凡经营性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筑业企业和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管理。
5.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文化部门会同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各旅行社和旅游场所、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旅游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