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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失效]

  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5%发放。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
  在特殊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优待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30%的优待金;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20%的优待金;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的优待金;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的优待金;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一条 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由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
  第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区兵役机关。各区民政部门在当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单位(街道、乡镇),由各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一次性发给义务兵家属。
  第十三条 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代为存储,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本人。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籍迁出或迁入市区的,应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第十六条 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义务兵当年被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第十七条 军事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部队专业文体单位征召的文艺体育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取消优待金。因犯错误被提前退伍的,停发当年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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