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4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8日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义务负担,进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民兵工作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兵役义务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兵役义务费实行“以支定收、先收后用、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以及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工作。
兵役机关主管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兵役义务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