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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发布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
  第十三条 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 《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 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地,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市场交易活动规则,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站,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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