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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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