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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5日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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