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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用户的管道煤气设施使用前,由供气单位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气的供气原则。用户需使用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供气单位负责统一安装。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用户新增管道煤气设施增加管道煤气用量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容费。
  第三十条 用户应按供气单位核定的用途用气,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到供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管道煤气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煤气。
  (二)擅自拆、改、迁或遮挡管道煤气设施。
  (三)将有管道煤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办公室或者居室使用。
  (四)用胶管过墙或者穿室使用管道煤气。
  (五)在管道煤气管道、调压箱、计量表等设施上拴绳挂物或者堆放物品。
  (六)使用管道煤气时无人看管。
  (七)用明火试漏。
  (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供气单位封闭的管道煤气设施。
  (九)在有管道煤气设施的房间内,搭设和使用明火炉灶。
  (十)擅自安装使用管道煤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十一)其他危及管道煤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气单位应保证管道煤气质量与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用气知识;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用气,做好供气服务工作。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管道煤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取暖器等器具。
  第三十四条 凡在本市销售和安装的燃气器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二)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管道煤气燃气的质量要求,并经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
  (三)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在本市设有固定的或指定的维修站点,具备向用户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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