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防洪期间海船进出钱塘江水域应当向当地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航行。
第十八条 新安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5公里水域,白沙大桥上游水域的船舶必须到白沙大桥下游安全水域避洪。
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1公里水域,大坝下游的船舶必须到安全水域避洪。
第十九条 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内河流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流量大于6000立方米/秒时,港航监督机构应视航段流速发布禁航通告。禁航期间船舶禁止航行(海船除外,但不得进入钱江二桥以上水域)。
解除禁航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恢复船舶通航通告。
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防台警报和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钱塘江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港航监督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钱塘江水域船舶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富春江、浦阳江、内河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到锚地、锚泊停泊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不配备涌潮、气象警报通讯设备或接收器的;
(三)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