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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3.违反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备外;
  6.1995年11月7日以后违反市政府甬政发〔1995〕21号文件规定的行为;
  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20日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
  (一)从5月20日至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检查范围内各项资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预算外资金项目情况登记表》;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查自纠,并填报《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自查自纠的部分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自查自纠的情况负完全责任。
  (二)6月16日至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以上部门及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邮电、铁路、电力、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航、海关等部门及单位;
  2.去年专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检查后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四、清理检查的工作方法
  今年清理检查的工作方法仍然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加大清理检查特别是推动自查自纠的力度,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把自查自纠的报表及规定层层布置到基层每一个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行为的单位,并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一级,实实在在地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起来。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若干个工作组或检查组深入基层指导,推动和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检查的整体动态和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对工作开展得好的要给予肯定和表扬,对行政迟缓和不认真自查自纠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在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五、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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