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6〕65号 1996年9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精神,巩固我市预算外资金专项清理成果,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纪委第6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4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为动力,以国务院国发〔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监察部财监字〔1996〕2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通过清理检查,巩固去年专项清理的成果,实现“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扼制两滥势头(滥设基金、滥支乱化),奠定管理基础”的初步目标,努力实现对预算外资金“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问题: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或缩小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或降低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