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担保放行力度。对承运人、港务局或政府指定的并经海关认可的部分和单位出面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单证手续暂时不齐全的,海关先予通行,后在担保期内补办手续。
4。建立特快窗口。对农用、救灾、捐赠、军事、国计民生5大物资,按“立等可取”原则办理海关放行手续。尝试监管流程改革,实行红、绿两条通道分流进口应税、负税(无税)货物,加大通关能力。
5.对海关信誉良好企业实行集中报关措施,简化其对进出口货物验放手续,推行自查、自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放制度。
6.根据业务需要,经报关人提前申请,海关给予24小时通关服务,保证集装箱业务随到随办理。
7.改善监管方式,方便拼箱业务,对采取CY拼箱货的货主可凭外代或其他认可的代理部门签发的分交货记录直接向海关办理报送验放手续。
8.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在北仓港区辟建集装箱拆装点,并培训集装箱义务监管员,推广“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制度。
9.努力实现与港务局北仓集装箱公司,预录入单位及主要货代单位计算机联网,减少海关单证审核环节,为报关人提供最大方便。
10.通过风险分析,积极试行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切实将集装箱的实际开箱率从10%降到5%以下。
11.创建海关文明窗口,改进服务态度,增加各个业务环节的时效观念,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加快海关船管、货管一体化进程,努力形成大通关格局。
(五)商检
1.开展电话报验,传真报验,现场检验及现场放行等业务。
2.除对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和危险品包装外,对其它商品采取灵活做法。
3.根据企业的出口量、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及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的健全情况,对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分等管理,对一、二等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4.委托认可检验员协助拆箱鉴定、封识鉴定,加快验放、方便货主。
5.缩短检验流程,国家规定10天,宁波缩短至3-5天。
(六)卫检
1.入境箱经卫检检疫处理,无特殊情况可不开箱检查。
2.进口国不要求卫生处理的,或经查验确认没有传播传染病可能的出口箱,申报检疫后不实施卫生处理,可放行。
3.严格执行不查验,不处理,不收费。
4.进口空箱仍以空箱出口,经申报检疫后可采取灵活做法,提供方便。
(七)动植检
1.符合动植物检检疫要求的集装箱船,在办理进口手续的同时可以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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