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甬政〔1996〕9号 1996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批示和上海会议精神,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
为发挥宁波北仓深水港的优势,积极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吸收省内外集装箱货源从宁波港出口和转运。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要求,提出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一)港务费用
1.各船公司调进超过核定基数的空箱,免收卸船费,免收堆存费一个月。
2.鼓励船公司开辟宁波-温州-椒江-舟山-宁波内支线,中转集装箱其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50%,免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堆存费。
3.对中远及有关的国内船舶采取如下优惠:
(1)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20%;
(2)船舶使费按部颁标准优惠10%;
(3)节假日、夜班附加费(船舶使费)由规定的平均加收47%降为加收20%。
4.进口集装箱进口堆存费免收4天,从第5天调整为3元/标箱天。
5.拆装箱包干费,一般货物由12.40/MW降至10元/MW,冷藏货物由13.50元/MW降至10.90/MW,危险货物由18.60元/NW降到15.00元/MW。
(二)公路、隧道通行费
1.宁波境内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分别降低如下:
(1)甬余夫线马渚、三七、江北收费站:20吨由35元降至25元,30吨由55元降至35元;
(2)329国道慈溪收费站:20吨由70元降至50元,30吨由110元降至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