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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甬政〔1996〕9号 1996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批示和上海会议精神,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

  为发挥宁波北仓深水港的优势,积极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吸收省内外集装箱货源从宁波港出口和转运。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要求,提出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一)港务费用
  1.各船公司调进超过核定基数的空箱,免收卸船费,免收堆存费一个月。
  2.鼓励船公司开辟宁波-温州-椒江-舟山-宁波内支线,中转集装箱其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50%,免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堆存费。
  3.对中远及有关的国内船舶采取如下优惠:
  (1)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20%;
  (2)船舶使费按部颁标准优惠10%;
  (3)节假日、夜班附加费(船舶使费)由规定的平均加收47%降为加收20%。
  4.进口集装箱进口堆存费免收4天,从第5天调整为3元/标箱天。
  5.拆装箱包干费,一般货物由12.40/MW降至10元/MW,冷藏货物由13.50元/MW降至10.90/MW,危险货物由18.60元/NW降到15.00元/MW。
  (二)公路、隧道通行费
  1.宁波境内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分别降低如下:
  (1)甬余夫线马渚、三七、江北收费站:20吨由35元降至25元,30吨由55元降至35元;
  (2)329国道慈溪收费站:20吨由70元降至50元,30吨由110元降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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