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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国内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因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制订或与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签署的一切可影响境外资产和境外投资权益增减变化的文件、协议等副本或影印件及中文译本。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主管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报送境外企业财务报告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后生效,并作为编报国内投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财政登记的,应在主管财政机关指定期限内补办登记证明,逾期不补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
  (二)未按规定要求编报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连续2年以上未报的,处以2-5万元罚款,并限期补报;
  (三)以个人名义注册、购置物业权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
  (四)不按规定调回境外收益的,处以实际发生额10%的罚款,并限期调回。
  第三十九条 国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30天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我市设立的境外办事处、代表处等比照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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