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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采取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利润承包或年薪制等分配方法,对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加以核定和控制。
  境外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由国内投资单位核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境外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实行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情况分析。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汇总报送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国内派驻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由国内派出机构负责。医疗、工伤等保险按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定期对境外企业的工资总额、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按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二条 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国内投资单位应得的投资收益,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全部留给国内投资单位,用于扩大境外企业资本。5年后,经批准仍可酌情减免。
  第三十三条 境外企业的各项业务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境外企业发生亏损,应以本企业实行的利润加以弥补,国内投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补贴。

第六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企业实际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
  (一)境外资产负债表、境外投资损益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境外企业会计年度的会议决算及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查帐报告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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