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境外企业的经营实绩,财务状况,人员表现,资产管理以及其它应考核的事项。年度考核结果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书面报送市外经贸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消:
  (一)贸易性企业3年内累计营业额达不到1000万美元或累计亏损的;
  (二)非贸易性企业,中方3年内连续亏损,并无发展前途的;
  (三)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经批准后1年内未能筹建或2年内未能开业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营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性企业、非贸易性企业、子公司等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境外企业财务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外企业在批准后30天内,应由国内投资单位持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领取财政登记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