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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及时调回不适应境外企业工作的人员,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被调人员必须服从调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境外。
  第八条 境外企业人员不允许留学、辞职。
  第九条 境外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持因公护照。确需持因私护照的,必须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境外企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长期居住签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办理因私出国护照。
  第十一条 凡以境外企业人员身份办理长期签证的,应在回国后10天内,将护照上缴市外事管理部门,不得私自保管。

第三章 探亲假制度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1年后,实行探亲假制度。每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一次或配偶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30天。
  配偶赴境外探亲,应由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探亲期间不得在境外打工。
  第十三条 在境外工作满2年、完成经营目标良好的境外企业负责人,和在境外工作满3年、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随带配偶。随带配偶,必须经国内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人员一律不准随带子女。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3年,可以申请未成年子女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人员随带配偶、或配偶及子女赴境外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在聘用合同和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人员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调回、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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