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65号 1996年3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订的《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宁波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举办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选派
第一条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备出国人员政治条件。
(二)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应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外语基础。
企业负责人应从事相应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事相同专业工作2年以上;财会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境外企业必须选派2名以上常驻人员。
第三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规定条例严格审查、挑选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境外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
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与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应与外挂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和挂靠协议书应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境外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第六条 实行境外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境外企业负责人应每年定期回国进行述职,递交述职报告,接受考核整训。境外企业负责人聘任期满或离任时,应向投资单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任期审计和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