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设立帐外帐,逃避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的全部存贷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统一核算,而目前有少数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将一部分存贷业务转移到帐外。如个别城市信用社滥用会计科目,通过“应收(暂付)款项”、“同业存放款”、“同业往来”科目发放贷款,金额累计超1000万元;又如市工商联信用社1995年4月共向贷款企业多收利息28.3万元,入技协帐户。设立帐外帐,不仅逃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逃避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重违反了有关金融、财务会计和统计的法律规定,而且由于其隐蔽性强,失去了应有的内部约束,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防空洞”,还可能引发支付危机,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
(三)违规经营证券回购,造成大量资金逾期。证券回购应当有足额的实物券作保证,而有的金融机构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到去年12月底,宁波市4家主要券商机构证券卖出回购余额为3.84亿元,而买入返售余额为4.14亿元,两者相抵净流出资金0.3亿元。据了解,随着回购证券的陆续到期,由于偿付情况不甚理想,逾期额呈明显上升态势,12月底的回购、返售逾期额分别为2.18亿元和2.97亿元,回购、返售逾期率高达56.8%和71.1%。违规经营证券回购,不仅造成了信用扩张,助长了盲目投资和投机,而且导致资金大量逾期,并形成较大风险。
(四)利用信用卡协议透支,变相发放贷款。信用卡透支作为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是有严格的最高透支金额限制的,而有的金融机构有意放松透支金额限制,违规大搞协议透支。在金融机构年检中发现,仅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用卡部1995年3月底协议透支余额就达3589万元,且透支款多以月息12‰计息。金融机构利用信用卡搞协议透支,既严重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章程,逃避信贷监控,又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有的地方和部门,受局部利益的驱动,无视金融法规,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宁海金能物品调剂商行等13家调剂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存、贷款及典当业务。海曙区西郊乡望春桥村合作基金会等农村合作基金会继续搞存贷业务,违规经营情况时有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无法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六)“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从中牟取暴利。由于目前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金融掮客”趁机倒卖企业间歇资金甚至银行贷款,从中牟取高额利差。“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不仅提高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且削弱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