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收集。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居民(临街住户除外)的袋装生活垃圾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由专门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或定点收集。
(二)临街住户、小型商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将袋装生活垃圾放置在内部,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机关、学校、部队、厂矿等大型单位和机场、码头、车站、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必须放置在按规定配置的垃圾房中,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封闭楼层垃圾通道。
新建住宅一律不得建造垃圾箱(桶)、垃圾通道。
第十八条 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活垃圾处置手续,领取《生活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按确定的方式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对单位、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按照《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掏捡生活垃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破损、不洁,不及时清理、维修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小型商店、摊点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废物箱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树枝(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