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6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化流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杭州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劳动力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城建、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的招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先本市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
(二)经调剂吸纳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和安置国家重点工程征地劳动力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三)招用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劳动力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四)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应招收的劳动力。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二)具备向外来劳动力提供基本生活、卫生、安全条件;
(三)具备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
(五)依法参加职工社会劳动保险;
(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务工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