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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⑥最新年度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
  ⑦固定资产清单。
  已持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证书,申请相关阶段的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相应证书和单位章程。
  若申请与设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相关服务范围以外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时,应补充提交相应的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3、申请的提出和初审
  ①凡在我省的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如申报甲、乙级资格,申请人应首先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时报送省计经委备案。如申请丙级资格,可按下款规定办理。
  ②凡属省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人应先将《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送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丙级资格为初审)后,再送省计经委进行初审(丙级资格为评定)。
  ③凡属市、地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人应先将《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送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送市、地计委(计经委)进行初审(甲、乙级资格为预审,报省计经委进行初审)。
  ④《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上报省计经委需一式三份。
  二、初审意见上报及情况调查
  1、凡初审意见同意申请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由省计经委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应附文件及初审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
  2、凡初审意见同意申请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分别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计委(计经委)和申请人的《申请书》、应附文件及初审意见报送省计经委。
  3、省工程咨询协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若文件不齐全,通知补齐。
  4、必要时,省工程咨询协会可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调查。
  三、评委会评审
  1、省工程咨询协会审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提出审查意见。
  2、评委会听取省工程咨询协会的审查意见,根据规定条件认真审议并表决。
  3、评委会填写《申请书》审定意见栏(甲、乙级资格填写初审意见)。
  四、评审意见的处理和发证
  1、评委会表决同意后,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评委会的决议,报省计经委备案,通知初审部门;对丙级单位就由省计经委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2、若评委会审定的资格等级与申请人申请不同时(或未通过丙级评审),由省工程咨询协会通知初审单位及申请人,申请人自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时,按审定的资格等级颁发证书(甲、乙级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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