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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项目建议书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算与预算审查等。有资产评估证书的单位,可在括号内注明含资产评估);
  5、工程勘察设计;
  6、招标、采购咨询;
  7、工程监理;
  8、工程投产后咨询服务。
  各工程咨询单位可分别申请单项或多项服务范围资格。
  在以上8项服务范围中,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由建设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环境工程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格由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一、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
  经省计经委批准,成立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审定和初审工作。委员由省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担任。评委会的决议实行表决制度,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获通过,反对意见也将记入决议。
  二、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并负责目前和今后资格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及初审
  1、申请人认真填写《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本刊略)。
  ①在《申请书》中,应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等级证书的专业划分,明确填写申请主营、兼营的专业,并分别注明申请的资格等级;
  ②在《申请书》中,应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等级证书的服务范围划分,明确填写申请主营和兼营的咨询服务范围,并分别注明申请的资格等级。兼营的专业和服务范围,申请资格等级原则上要低于主营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申请等级。
  2、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新成立的工程咨询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③单位章程。
  已开业的工程咨询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④单位章程;
  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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