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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修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国有和集体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逐步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地方工业。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给予其享受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和新华书店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在贸易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县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在资金、贷款、税收、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贷款和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时,应向自治县倾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中,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县优势产品的出口,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资金和原料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优惠政策扶持下,按规划建设城镇和农村集镇,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完善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城镇和集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发展交通、邮电事业,加速公路和林道建设,改善交通和邮电通讯条件,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按规定享受信贷、财税优惠政策和经济开发优惠政策,鼓励县外、省外、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办企业、事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扶持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异地开发,给予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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