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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9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校的建立和审批
  第四章 教学和实验、实习
  第五章 教学人员
  第六章 考核和就业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领导,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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