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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基层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病史调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政审工作人员应根据征兵政治条件的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九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应择优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推荐合格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召集有关方面集体审定新兵。
  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在县(市、区)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潜艇水兵、潜水员在市(地)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张榜公布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四章 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四条 交接新兵工作,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被批准入伍的潜艇水兵、潜水员的集中与交接,在市(地)所在地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运送新兵工作,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规定的办法进行。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工作,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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