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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11月1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1990年11月1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五章 专业技术兵员储备
  第六章 法律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兵工作,是指在征集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送新兵、接收退兵和兵员储备等工作。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兵员质量。
  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非征兵期间的补办兵役手续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女兵的征集,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直接分配名额并规定征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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