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临时警戒线可以采用金黄色标志线标示。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
  (二)诽谤、侮辱他人;
  (三)沿途刻划、涂抹、张贴、散发标语、传单;
  (四)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
  (五)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
  (七)使用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八)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遇有其他人加入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经其指定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游行队伍行进的前方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堵塞或者致使交通中断的;
  (二)游行队伍行进前方将经过的桥梁、隧道或者路段两侧建筑物有坍塌危险,严重威胁行人人身安全的;
  (三)因发生严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游行队伍行进的前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的;
  (四)因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的。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一)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