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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特点、不同行业性质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通过短期轮训或结合政治学习接受国防教育。
  (二)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课;小学学生应当通过德育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学军活动接受国防启蒙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当列入教学计划,安排一定课时并列入考评范围。青少年学生应当广泛开展国防体育和国防科技活动,学习军事技能。
  (三)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
  (四)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包括一般国防知识和国防后备力量知识两部分内容。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二类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国防教育课。民兵整组、军事训练和兵员动员工作应当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五)农民、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结合重大节日和活动接受国防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通过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种优抚政策,进行国防教育,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

第三章 教育保障与经费

  第十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有关领导人员、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学校教师;
  (二)人民武装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官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可以使用国家教委和总参谋部编写的军训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可以使用总政治部编写的国防知识教材;其他人员可以使用省国防教育委员会编写的国防
教育教材。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院校、培训机构、民兵训练基地、民兵青年之家、革命历史(烈士)纪念馆、俱乐部或其他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军人学校、国防教育园(营)地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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