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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三章 教育保障与经费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章 制度与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和国防观念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对公民应当进行国防权利和义务、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国防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防教育应当贯彻长期、有效、稳定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七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初级中学以上学生、现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应当接受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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