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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1994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四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三月十日以前举行;必要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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