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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失效]

  (五)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十三条 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四)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合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合营企业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合营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第十六条 除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中方职工和按照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规定辞退的中方职工,以及按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辞职的中方职工,应当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按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下同)的生活补助费。
  对于按照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辞退的中方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按照第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辞退的中方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年限而自行离职的,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按下列情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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