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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集会议,就有关的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和依法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之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先对会议要审议的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后,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书面告知提出报告的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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