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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发布日期:1993年3月2日,实施日期:1993年3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质询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尽早提供有关文件草案。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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