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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3日)废止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以及城镇市区道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交通部门主管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城建部门主管城镇市区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维护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违反道路管理和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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