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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失效]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
  3、对检举、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1、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
  2、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擅自乱采乱挖标本、种苗,或者损坏林木植被的予以罚款;
  3、凡偷砍偷猎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蓄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或者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5、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内外勾结,盗卖珍贵稀有动植物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安县西天目山、龙泉县凤阳山、开化县古田山、泰顺县乌岩岭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虽未划为自然保护区,但必须保护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以及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浙江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动物名录


  植物50种
  百山祖冷杉、钟萼木、夏腊梅、普陀鹅耳枥、连香树、独花兰、长柄双花木、香果树、杜仲、福建柏、银杏、浙江七子花、鹅掌楸、天目铁木、金钱松、白豆杉、华东黄杉、长叶榧树、羊角槭、穗花杉、天竺桂、沉水樟、短萼黄连、金刚大、八角莲、胡豆莲、领春木、天麻、珊瑚菜、油杉、银钟花、黄山梅、天目木姜子、天目木兰、黄山木兰、厚朴、凹叶厚朴、天女花、舟山新木姜子、花榈木、黄木莲、浙江楠、蛛网萼、青檀、半枫荷、紫茎、银鹊树、延龄草、南方铁杉、长序榆
  动物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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