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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3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收容劳动教养的范围。杭州、宁波、温州三个省辖市,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地辖市和各县城关镇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以及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线上和大中型厂矿作案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二、收容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依靠所在单位、社队和群众,加强管理、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对屡教不改、必须劳动教养的,要经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及其所属县城关镇,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椒江六市、各县城关镇,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所在地区公安处审查批准。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要逐步建立劳动教养所。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收容审查站并入劳动教养所,地区的收容审查站逐步改为地区劳动教养所,负责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工作。
  四、做好收容审查工作。对需要收容审查的人,经地区(市)公安处、局审查批准后,送地区(市)劳动教养所单独编队审查。查清问题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收容劳动教养;不够判刑和劳动教养的,遣送回原地由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加强管理和教育。
  五、要改进和加强劳教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要严格管理,规定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不准体罚、侮辱和虐待。要满腔热忱地对他们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遵守法纪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劳动技术,养成爱好劳动习惯,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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