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的通知
(浙政发〔1996〕65号 1996年4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我省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零售物价涨幅为13.5%,实现全年物价控制在14%左右的目标,为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创造了条件。这是各地、各部门思想认识统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物价管理的结果。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物价仍在高位上运行,经济总量平衡的基础还不稳固,农业基础比较薄弱,主要农产品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在近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积累的价格矛盾还较多,如果掉以轻心,价格就会出现反弹。今年1~2月全省零售物价指数虽然已回落到7.8%,但还比价格指数却分别上升了1.6%和1.7%,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难度很大。因此,为确保实现今年我省零售物价涨幅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抑制通货膨胀是“九五”期间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物价涨幅控制在社会各方面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物价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今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稳定社会全局与控制物价上涨的关系,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实行物价调控目标市、县长负责制,各部门分工落实,齐抓共管,全程调控,综合治理。各地都要按10%以内的目标,切实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调控。尤其是去年物价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涨幅的地方,更应加大调控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得更低一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与零售物价涨幅同幅度下降。物价和统计部门要继续按月公布各市(地)的零售物价指数,内部通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重点监测月还比指数,凡月还比指数明显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物价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省物价局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调控措施,由省物价局将情况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
二、努力增加有效供给,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