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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4、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矿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采审批管理、爆破用品管理、劳动安全管理、选矿厂审批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补偿费得到全面依法征收。
  5、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得到切实加强。
  三、整顿工作的方法和重点
  矿业秩序的整顿工作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宣传与整顿相结合。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整顿工作的始终,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突出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二是坚持抓面上与抓重点相结合。除了抓好面上的重点工作外,还要抓住本地区的重点问题和重点矿区,努力加以突破;三是坚持自查自纠与抽查处理相结合。整顿工作要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一般性的问题通过矿山企业的自查自纠来解决,对隐瞒不报或我行我素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做好整顿工作的同时,要健全机构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解决矿业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
  我省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9项内容进行,重点为:
  1、取缔、清理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采矿和抢夺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
  2、查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3、依法征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对拒不缴纳和逃漏税费的要严肃查处。
  4、严肃处理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大案要案和在检查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和爆破用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矿和开办选矿厂的违法案件。
  6、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股办矿或经营矿产品。依法打击矿区黑社会势力和“矿霸”,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整顿工作的步骤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从1996年2月底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6年2月底至3月15日,为整顿工作准备阶段。包括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调查摸底和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1996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包括自查自纠和抽查处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整顿工作9项主要内容和我省整顿工作的重点,部署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地勘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表由省地矿厅制订)。在此基础上,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个进行整顿和处理。5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的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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