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37号 1996年2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维护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屡禁不止;非法经营和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侵占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盗窃、抢夺矿产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既严重破坏、浪费了国家的矿产资源,还造成大量矿山安全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矿业秩序的混乱还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要求,现对我省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深入广泛宣传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
2、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并重。
3、坚持依法办矿、严格审批、持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4、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
5、维护国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矿山企业。
6、坚持治理整顿与反腐倡廉相结合,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行为。
二、预期目标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到维护,中央与地方利益得到合理兼顾,历史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活动,依法处理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矿区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3、矿山企业之间的开采范围划界标桩清楚,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得到保护,矿区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