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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推行火葬。已建有火化殡仪馆的县(市),要全境划为火化区,两年内火化率达到98%以上;其他县(市)也要按照省“九五”期间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建立火化殡仪馆,并实现建馆后两年内火化率达到98%以上。
  (三)抓紧治理乱葬乱埋,禁止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坟。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3年内基本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
  (四)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各市县都要创造条件建立骨灰安放处、公墓及殡仪服务站和殡仪用品服务单位,并逐步实现服务网点化、社区化。火化后的骨灰处理,提倡多样化,鼓励不保留骨灰,平原地区可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造骨灰存放室或存放塔;山区、丘陵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造公墓。已建公墓要在两年内实现绿化。
  经省民政厅同意暂不推行火葬的山区县、海岛县,要建立以遗体深埋、不留水泥墓群为导向的节土绿化型公墓,改进土葬殡仪服务。
  (五)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殡仪服务整体水平。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或搬迁的殡仪馆,加快现有殡仪馆的改造,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殡仪服务流程。把火化间作为建设和改造的重点,尽量采用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文明火化程度。力争到本世纪末,我省40%的殡仪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水平。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墓和陵园,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鼓励在公墓内兴建骨灰墙、骨灰廊和骨灰塔。
  三、推进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一个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的社会环境。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又是一场思想意识领域的深刻变革。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群众理解和接受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要坚持典型引路、榜样示范,通过各种新闻和宣传媒介,引导群众,教育群众,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进而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殡葬改革。殡葬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民政、公安、司法、宣传、计划、财政、林业、工商、土管、规划、交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促进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殡仪馆既是群众办丧事的公益服务场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各级政府要把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今后5年要根据各地实际与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殡葬服务设施,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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