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23号 1996年5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50年代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火化率逐年提高。1995年全省火化率达25.84%;有45个市(县)成立了殡葬管理所(处)、移风办;建起了31个火化殡仪馆、11个土葬殡仪馆、80多处经营性公墓和1500多处公益性公墓。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省殡葬改革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是:火化率低,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乱葬乱埋、造大坟、造豪华坟现象严重,浪费大量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妨碍两个文明建设;一些地方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污染了社会风气;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条件、管理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
为了整体推进全省的殡葬改革,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现就“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密结合生态环境、土地资源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宣传、教育及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革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积极推广骨灰处理多样化,倡导科学文明办丧事的社会风尚。
二、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
我省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与基本国策、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殡葬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火化量和火化率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并争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公墓建设规范化、园林化;基本形成服务项目齐全、服务网点社区化、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殡仪服务体系。
“九五”时期,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殡葬改革。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有关殡葬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殡葬管理办法。要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