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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依法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切实履行金融监管主管机关的职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中介业务,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违者要依法进行查处。要严把金融机构的“准入关”,尤其要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业务资格。凡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主管部门不得任命。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处罚力度。今后金融机构凡搞违法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违法违规问题纠正和妥善处理前,不得申办新的业务种类,申报增设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发生严重资不抵债的,要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撤并、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人民银行接管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拓展业务、增加盈利和守法经营的关系,确保安全、稳健经营。要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搞“定存定贷”、帐外帐,不得虚开存单,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借资金。商业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为企业申请贷款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对外拆借资金。储蓄所不得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城市信用社等资本充足率不到8%的金融机构,要及时按有关文件规定补足。存贷超比例的,必须及时压回,不得再超。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超比例的,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依法收贷。同时要提高各类担保贷款的有效性、合法性,逐步降低信用放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一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已经超比例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限期压回;要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和贷款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大额贷款,并认真做好贷款证的登记工作。人民银行要有选择地跟踪大额贷款户,建立大额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四)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对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公告声明并统一监督销毁,防止利用重要空白凭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严格执行并尽快完善信贷、会计、出纳等各项业务规章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要害岗位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制。城乡信用社要重视发挥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正确履行“三会”的职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文明敬业的行业新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为企业介绍贷款、开具虚假资信证明,不得从事和参与“定存定贷”等活动。对参与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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