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本地区儿少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儿童少年工作协调机构每年要召开1~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儿少工作,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发挥整体功能,加强舆论宣传
  实施本《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发挥整体功能,把《规划》贯彻好。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场合,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儿少工作的重要性,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新家庭计划”,倡导婚前检查,宣传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知识,宣传有关保障儿童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风尚。
  (三)增加经费投入,完善儿少设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财政对儿童少年事业的投入,教育附加费要按要求征收,做到专款专用;妇幼保健经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要改善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兴办儿少文化、教育活动场所,改造和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提高孤残儿童的医疗、文教费用。城市规划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搞好儿少教育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儿少教育活动设施不得随便拆除或移作他用。要制定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少年事业发展的倾斜政策,确保《规划》在该地区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儿童少年事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争取社会各界资助。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要考虑儿少工作的经费,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促进儿少工作的开展。
  “九五”期间,将投资建成集3岁前儿童早期教养研究、全省托儿所的示范指导、托儿所保教人员培训为一体的托儿教养中心;配置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的设备。
  (四)重视法制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重视法制建设。做好《浙江省失足青少年帮教条例》、《浙江省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浙江省儿童健康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房、卡拉OK厅、酒吧、舞厅等场所,坚决查禁、收缴淫秽物品,坚决打击虐待、遗弃、残害、拐卖儿童少年的犯罪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危害儿童少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