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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2、义务教育。继续强化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
  (1)1997年在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免予入学外都能入学。初级中等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控制在2%以下,其他市、县控制在3%以下。
  (4)希望工程累计救助就学困难儿童8万名以上,新建希望小学50所以上。
  (5)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教师达到90%以上,初中教师达到80%以上。
  (6)中小学完成学校破旧校舍改造任务,及时消除危房。
  (7)不断提高教学仪器配备率,80%以上的城市小学教学仪器配备达到国家Ⅰ类标准,90%以上的乡(镇)中心小学达到Ⅱ类以上标准,80%以上的农村完小达到Ⅲ类以上标准,城市初中教学仪器配备达到Ⅰ类标准,乡镇初中达到Ⅱ类以上标准。
  (8)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市、县达到9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80%以上。
  (9)中小学按教学大纲开足、上好体育课。适龄学生体育达标率达90%,其中城镇达标率为95%,农村为85%。
  3、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1)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率达95%以上。
  (2)大力创办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育儿学校。城镇98%和农村80%的新婚夫妇、80%的孕妇和婴儿家长受到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
  (3)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城镇和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办学率达60%。
  (4)考核评定10~20所省示范性家长学校。
  4、社会教育。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1)100%的市(地)和80%的县(市、区)有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建成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发展市(地)、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10个。
  (2)100%的县(市、区)建有少年军(警)校等少先队校外活动阵(营)地。
  (3)100%的市(地)、县(市、区)实施《浙江省少先队雏鹰行动》,每县至少有2所学校获“全国少先队雏鹰大队”称号。
  (4)省电台、电视台每天各播出30分钟的少儿节目,其中电台60%、电视台50%以上的节目要积极吸收儿童少年参与。90%的市(地)电台、电视台和30%的县级电台、电视台每周少儿节目播出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每年采编有关儿童少年的消息不少于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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